2008年4月16日 星期三
窮到爆…也可更生清算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8.04.16 04:23 am
債務人如果一貧如洗,過去依據破產法,法院會因為「無產可破」的理由,駁回破產聲請。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即使債務人窮到無產可破,照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消債條例上周五上路,金管會統計,截至昨(15)日為止,民眾向聯徵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打算進行前置協商者,共1,500件。另外,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者共361件。司法院估計約有14萬件聲請更生、清算,案件數還算少。
銀行局主秘蕭長瑞指出,現行破產法可以允許自然人或法人聲請破產。如果是自然人聲請破產,要給法院一筆聲請費用,如果自然人窮到根本無法支付這筆破產程序費用,法院會認定無產可破,駁回聲請,自然人還是要繼續還款。
現行的破產法只允許「有產可破」的自然人聲請破產,對於真正的窮人幫助不大。不過,消債條例打破這項規定,允許窮到底的債務人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蕭長瑞表示,假使債務人完全沒有財產,只要法院調查屬實,即便是聲請更生、清算的費用,債務人都可以申請補助。法院也不浪費時間,立刻裁定清算債務人的財產、同時終止清算,債務人所有債務從此一筆勾消。不過,從此以後債務人也要面臨「奢華條款」的限制。
蕭長瑞說,一旦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後一年內違反奢華條款,例如出國旅遊、生活闊綽等,只要被債權人發現,將立刻取消免責,被迫重新開始還債。
金管會昨天特地舉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院外前置協商」說明會,針對外界質疑銀行公會與法扶基金會各自推出「前置協商」文件版本,讓債務人霧煞煞,金管會也提出說明。
蕭長瑞表示,銀行公會規定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必須要準備七種文件,包括向聯徵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得資料等。對債務人而言,當然比較麻煩,不過,這是銀行公會與司法院協商出來的版本,未來一旦債務人進入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同樣要準備這些文件。
至於法扶認為,民眾只要書寫姓名、並列出所有債權人清冊,寄給最大債權銀行就行了。
蕭長瑞說,法律並未規定前置協商要提供什麼文件,但債務人如果不提供財產資料,銀行很難瞭解債務人的財力情況,難以協商下去。
如果債務人堅持不提供財產資料等,顯示沒有協商誠意,這項前置協商就算不成功,債務人可以逕行向法院聲請更生與清算。
2008年4月13日 星期日
債清首日 諮詢電話1700通
中國時報 2008.04.12 債清首日 諮詢電話1700通陳怡慈/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昨正式上路,銀行公會湧入近800通電話,為本周一開放十支專線以來兩倍數量;法律扶助基金會方面,也接到930通電話,創二月廿五日開放電話諮詢以來單日第二大量。
負責債清諮詢的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目前只有十線電話,人員不到二十人,昨日電話接到手軟,服務員私下吐苦水:「大家都搞錯方向了」,他們說,公會只是扮演詢問與說明的角色,民眾應該直接找最大債權銀行才對,每家銀行都有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供民眾索取。
法律扶助基金會只有八支專線,昨天湧入九百三十通,為二月廿五日開放電話諮詢首日一千多通以來的單日第二大量,人員也是從早接到晚,累到不行。
銀行主管表示,銀行公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作業準則》已經出爐,內容規定,要參加銀行「前置協商」的民眾,必須符合:每月收入扣除必要基本生活費支出仍有剩餘者,才能參加協商。
銀行主管表示,此一精神,跟法院規定聲請更生的條件完全一致。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李國增說,欲聲請更生者,有兩個條件:第一、要有穩定的收入;第二、每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後,不能入不敷出,如果入不敷出,不適合聲請更生。
必要基本生活支出如何定義?銀行主管說,銀行界已有共識,將採內政部的最低生活標準,97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台灣省9829元,金門縣與連江縣97年度尚未出爐,9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6500元。
債清雖有理,提早還款方上策
從這些配套措施觀察,「提供誘因鼓勵加速還債」,已是金管會的主要對策。
條例上路後,究竟對金融業有多大衝擊?大家都關心,但也都不敢打包票。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也只說,目前所有金融機構都提高警覺,希望是「審慎樂觀」。 不過,數字會說話,九十五年卡債協商有二十二萬人協商成央A總協商金額三千三百多億元,但目前,已有一半的人毀諾,即有十一萬人可能再尋求債清條例的機制。(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禎伶、薛翔之)
有收入宜聲請更生
卡奴重生 清算方案山窮水盡者適用
賴心瑩╱台北報導】為卡奴帶來重生希望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天正式上路,但只有179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且大多數有債務問題的民眾仍搞不清楚聲請程序。司法院民事廳建議,有固定收入者,可考慮聲請更生,若已山窮水盡完全沒有收入,再考慮走清算程序。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表示,債務人要先檢視自己究竟積欠哪些銀行債務,準備身分證影本、勞工保險卡正本、三個月內薪資證明文件後,再到銀行公會(www.ba.org.tw)或法律扶助基金會(www.laf.org.tw)網站,下載財產、收支狀況說明書及前置協商申請書等表格,填寫這些表格後,到欠款最多銀行的任何分行申請協商。
年輕人宜採更生程序 王金龍提醒,雙方協商破裂才能到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只要拿著和銀行協商的資料,到各地方法院索取,或到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下載表格,填完後就可遞狀提出聲請。 至於該聲請更生或清算?王金龍表示,原則上有固定收入,能提出還款計劃者或年輕人,建議採更生程序,但聲請更生時,須償還一定金額的債務,若民眾聲請更生前兩年的總收入為80萬元,扣掉這兩年生活必要支出60萬元後,至少要償還20萬元,才能獲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清算期間生活禁奢華 至於清算程序,則是變賣債務人所有財產來還債,但清算完畢後,債務是否一筆勾消,仍要由法官決定。選擇清算方案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到清算完畢間,銀行還會擬出反奢華條款,限制日常生活不能超過一般人的程度,即使清算完畢,在法院還沒裁定復權前,債務人也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律師等121項職業。
《債清條例》Q & A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Q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有哪些程序?要向何單位提出? A:分前置協商,及更生或清算兩階段。協商要向欠債最多的銀行申請,更生或清算則要向地方法院聲請。
Q2:可否未協商就聲請更生或清算? A:一定要先與銀行前置協商且協商不成,才可到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3:不知最大債權銀行是哪一家,怎麼辦? A: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就可知道。
Q4:申請前置協商要準備哪些資料? A: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可從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下載)、債權人清冊、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核發的財產清單、最近兩年的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近三個月的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卡正本。
Q5:聲請更生或清算要付費嗎?需找律師嗎? A:原則上要先繳聲請費1000元,但法院的公告、送達或房屋鑑價等費用若超過1000元,就會補收款項。法院有專人免費協助填寫表格,沒律師不會影響權益。
Q6: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要準備何資料? A: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各法院都有表格,按表填寫即可。
法院裁定清算後,銀行會擬出反奢華條款,聲請人將無法進行購買名牌精品等奢華消費。
Q7: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 A:無擔保品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者可聲請更生,用最長6到8年、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的方式還錢,履行完畢經法院認可,沒還完的債務就一筆勾消,生活不會受限。清算則是法院變賣債務人財產,將錢分配給債權人,清算期間債務人生活條件會受限制,不可太過奢華,但情況因人而異,清算完後,由法官決定是否免責(不必再還錢)。
Q8:清算或更生時有意外之財怎麼辦? A:聲請清算者,在被裁定免責前,無償取得(像中樂透)或繼承所得(如遺產)的收入,會被列入清算範圍。聲請更生者,則可保留遺產或彩金。
欠錢免還--這麼爽的事哪找
出書,教人,委辦代理
○債清法,債務人不誠實告知,可能民事責任變刑事責任
○正常的人還是不要隨便走清算,更生,過程也是要花不少時間,不是說申請馬上甩債成功,申請清算,更生是會被公告,可被大家查詢
誠實面對自已的債務,先理債再理財,多增加財商
真正有此問題,生活困難的人可以找法扶,或找法院,去尋問該如何處理
此法上路對債務人真是好處多多,有可能欠錢免還,欠錢打折,欠錢免付利息,這麼爽的事哪找~~呵呵
對正常人來說,未來跟銀行借錢的限制只會更多,讓全民來承擔後果,是全體國民對債務人的仁慈,ex:信用卡福利縮水,小套房難貸款,未來貸款條件變嚴,銀行繳國庫的稅變少…
政府還是沒教債務人之後該如何理財,避免債務人再次陷入債務困境
2008年4月1日 星期二
債清法將上路 銀行業如臨大敵
http://money.udn.com/html/rpt/rpt95442.html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法)即將於四月十一日起實施,多家銀行業者對此如臨大敵,深怕會出現道德風險,但對於卡債族來說,這雖然是一個翻身的機會,但要甩掉債務的成本也相當高。
國內自從發生雙卡(信用卡與現金卡)風暴以來,雖然金管會以及銀行業者普遍表示雙卡風暴已到尾聲,但根據金管會的統計顯示,去年一整年,全部銀行在雙卡業務上,打掉的呆帳高達一○○六億元,可見欠卡債還不起的,大有人在。
擔任銀行公會法律顧問的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繼恆指出,目前市場上已出現大量教人家如何甩債的廣告,因此,債清法實施後,是否引發新一波的道德風險,不只銀行業者注意,由於這也會影響到金融股的獲利與股價,也有很多外資向律師業詢問並研判債清法實施後對金融業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年雙卡呆帳三六四五億元 銀行消費放款趨緊
然而卡債族積欠未還的卡債到底還有多少?說實在的,目前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數據,但金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九十三年後半年爆發雙卡風暴以來,到去年底為止,國內銀行業在雙卡業務打銷的呆帳累計金額共三六四五‧八億元,金額相當龐大。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最近公布,該基金會在去年底對一千三百多位卡債族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七成的卡債族知道自己欠了多少錢,但有二三‧四%的卡債族不知道自己究竟欠了多少卡債,而受訪的卡債族,平均每位欠帳的金額為二六四‧九三萬元。
雙卡風暴產生後,銀行業對雙卡的放款已有趨緊現象,例如,在九十四年雙卡風暴高峰時,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為四九四七億元,到去年底已降為二八四七億元,這種現象透露出,消費者對於信用卡的使用轉趨謹慎。
金融業者指出,債清法實施會讓業者戰戰兢兢的原因,在於即使卡債族與銀行進行協商後,後續毀諾而不繼續繳款的比重仍相當高。根據媒體披露的訊息顯示,與銀行公會進行債務協商的卡債族約有二十二萬人,但到今年一月已協商的卡債族毀諾、不繼續繳款的比重約有四成,比率相當高。
對此,國內最大發卡銀行中信金控財務長許妙靜在最近的法說會中指出,對於卡債協商的業務,中信金預估到今年底的毀諾率可以控制在一二%左右;中信金主管也指出,中信金已密切注意債清法實施後,是否會有道德風險產生,同時對消費行為與本身財務狀況不相當的高風險客戶,加強控管授信。
司法院再給卡債族一次協商機會
為什麼卡債族與銀行進行協商的毀諾率會這麼高呢?司法院在最近公布債清法施行細則草案時,已點出一部分理由,司法院指出,卡債族與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協商時,銀行多半只是就還款期限給予展延,但在還款金額的條件讓步甚少,協商當然不易成立。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問卷調查報告中,也透露出一些現象,受訪的卡債族有五成以上,與銀行債務協商每月應繳金額高於個人平均月收入,還不起是可想而知的;有三五‧七%的受訪者表示,每月應還的金額小於平均月收入。
債清法規定,卡債族積欠銀行卡債在適用債清法之前,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但之前曾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且與銀行完成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於己的因素無法履行,否則就無法適用債清法。司法院指出,在債清法實施後,預期銀行會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因此司法院在債清法的施行細則草案中特別規定,先前未與銀行完成協商的卡債族,仍可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希望雙方能互相讓步,完成協商達到雙方互利的結果,若銀行不同意協商,則須發給債務人協商不成立同意書,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適用債清法的規定。
甩債成本 更生小於清算
至於債務人透過債清法免除債務的方式,林繼恆指出,按債清法規定,分為更生及清算兩種情形,不論債務人採取更生或清算,生活上都會受到限制,但以更生的方法免除債務,所受的限制比清算輕很多。因為更生表示債務人仍有意願還錢,而清算就法律面來講,其實就是最狹義的破產。
林繼恆表示,更生是指債務人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欠款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可以提出在六年內的還款計畫(最長可延至八年),並以每三個月還一次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此外,多位律師業者指出,當債務人採取更生方式還債時,債清法只規定法院為履行債務人更生方案,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可以對債務人生活起居進行相當程度限制;但如果債務人是走清算的方式,那限制就多了。
當債務人採取清算方式免除債務,法院將可對債務人在生活、工作以及遷徙三方面做出限制,可謂相當嚴格。例如,債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中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於走清算程序的債務人也一體適用,這樣一來,債務人就有很多工作不能做了。
林繼恆估計,透過這項限制,清算的債務人約有一百多項工作機會被限制住。另外,林繼恆也指出,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規定,不能隨便遷離住所,而且法院也可以對清算的債務人限制出境。銀行也會透過聯徵中心予以註記,所以在清算完結後,債務人要向銀行借錢將面臨較大困難。因此,債務人想要透過清算方式免除債務的成本不小。
債清法不是萬靈丹 景氣好轉恐後悔
121種職業不得擔任 願意還款三、五千都可以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8/04/01
勿將債清條例當萬靈丹,以免生活受限制(圖/卡優新聞網)
眾所矚目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要在4月11日上路,銀行公會3月31日呼籲債務人,千萬不要把債清條例當作萬靈丹,因為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僅生活及消費會受到限制,只要涉及誠信、社會公正性的121種職業,也將通通不得擔任。
隨著債清條例施行時程趨近,不少卡奴都期待藉此脫債,但事實上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主委吳清文表示,債務人完成所有法律程序,一直到最後法官宣判,需要時程恐怕將近半年,期間要法官遵從作業隨時出庭,不但曠日廢時,最後還可能被駁回,因此債務人最好的途徑,還是儘速向個別銀行進行協商。
吳清文強調,九十五年債務協商時,債務人平均每月需還款約兩萬元仍略為偏高,因此未來與銀行協商,將依照債務人的情況量身定作,只要有繳款意願,一個月還三至五千元,銀行也都歡迎,但不能收入高者,卻仍要求繳款低,這樣就明顯不合理了。
吳清文更表示,未來若協商還款期超過十年,債務人可以享免息,十年以下者則看個案訂定利息,但收取幅度也平均是在3%左右,只要肯出面與銀行談,絕對不會為難債務人。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李懿哲也指出,很多債務人可能會只見眼前可以脫債的好處,但忽略未來必須承擔後果。如果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像是公職人員、保險業務員、彩券經銷商、農漁會會員等121種職業,都將不得擔任,即使已取得資格或充任該職務,也會被喪失資格或解任。
李懿哲強調,香港不景氣時很多人想藉由破產法來脫身,如願後以為得到好處,但近年來香港經濟開始好轉,這些人都很後悔,因為被註記信用不良,導致求職時處處碰壁。
不過吳清文預估,由於95年參與債務協商的總件數約有22.7萬件,在目前毀諾率為50%的情況下,首年大約還是會有5萬件來申請前置協商,計畫走更生或清算的法律途徑。
此外,目前正處於債清條例施行前夕,民間不少代辦業者以誇大不實的廣告或宣傳來混淆債務人,吳清文也呼籲,債務人最好方式就是直接找銀行協商,找律師或代辦並不會得到更好的還款方式,千萬不要再多花冤枉錢。
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卡債更生只還2成? 有詐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有人在報紙上大肆刊登協助卡債族解決債務的招攬廣告,指卡債族申請更生只須償債二成,還可以拚命刷卡;司法院認為其中可能暗藏陷阱,昨天嚴正駁斥廣告內容,將促請法務部、金管會留意,避免卡債族再次受害。
刊登這項廣告的光明遍照公司,在廣告中列出超過一千二百名的「服務站長」投入「卡債更生大業」,並列出一百題問答,以「更生百問」的形式說明即將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
司法院負責債清條例的法官王金龍,昨天痛斥「更生百問」中部分問答存心吃定政府,心態可議,司法院不能坐視不管,有必要打破沈默,說明正確的觀念。
王金龍說,「更生百問」中的誤謬有多處,比如說更生要還多少錢?答案是債務的百分之廿;銀行損失那麼大,怎麼辦?答案是,今天政府怕銀行倒閉,銀行捅了再大的漏洞,都有其他銀行接管。既然打那麼大的折扣,我現在拚命刷卡可以嗎?答案是當然可以,但因為使用異常,更生難通過。
他指出,消債條例沒有規定要還幾成債務,才可以重新過日子,而要看申請人提出的還款方案,能否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如果有浪費、隱匿財產的情形,還可能無法免責,而須還清所有債務。
王金龍強調,卡債族朋友不要誤信不實廣告,如有需要,可以尋求各法院訴訟輔導科人員、志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不要接受錯誤訊息而上了惡當,以致失去更生機會,又被剝一層皮。
據司法院了解,「光明遍照」是合法登記的公司,至於有無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或觸及刑責,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應會處理。
~~~~~~~~~~~~~~~~~~~~~~~
卡債更生 收費6萬 還債幾成難說 【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2008.03.14 要向光明遍照公司求助,卡債族須繳六萬元的律師服務費。該公司聲稱,繳費後公司會指派律師替求助者向銀行協商,協商不成,則代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並爭取寬鬆的還款條件。光明遍照公司最近刊登廣告列出一千二百個服務據點,遍布全台,經本報記者測試,有多通電話無人接聽;接聽者中,有的對清債條例也說不清楚,但表示其協助更生業務,要收取六萬元律師費用,另外還有一百元調閱通聯紀錄的費用。
一名光明遍照服務站的站長說,收了六萬零一百元後,就無須再繳其他費用,卡債族繳了第一期的錢,公司會審核資格,只要債務總額大於月薪的廿三倍、一千兩百萬元以下,就由律師代當事人向銀行協商債務,減低還款額度;如不符上述資格,律師就會退件、公司退還費用,但簽約金一萬元不能退還。
她表示,如果律師向銀行協商不成,或求助者不滿意協商後的條件,律師就會代替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至於是否只要清償債務的兩成,她沒有把握,須看法院的裁定結果。
【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2008.03.14
程序不難:更生與清算, 填申請表就可以
債務前置協商 還款最長可延15年 鼓勵債務人 向法院申請破產前 可先跑銀行協商 遇重大事件 最多延至20年 若清償完畢不良註記減為一年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下月實施,銀行業如臨大敵。為鼓勵債務人不要輕易進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銀行公會昨天宣布,債務人若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還款年限可再延長至十五到廿年。
目前消費者辦理一般房屋抵押貸款,貸款期限多半最長廿年;前幾年卡債族跟銀行協商還債,銀行給予償債期最長十年。現在銀行業對債務人「無擔保貸款」可延長至十五年清償,還款條件已拉長跟有擔保的房貸差不多。
銀行公會也表示,若前置協商清償完畢,當事人在金融徵信中心的「債信不良註記」期限,也將從原先規畫的三年減為一年。
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四月起施行,金融研訓院昨天舉行座談會。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主委吳清文說,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為讓債務人以還債為主要考量,不要都跑到法院去破產,銀行業提供的「前置協商」還款條件將更有彈性。
他說,目前銀行公會正研議「前置協商」作業準則,針對債務人無擔保債務的還款期限將延長到最長十五年。他還說,只要債務人有誠意,銀行在前置協商時可以同意與當事人簽約,例如先在某個低利率條件下償還八年、後七年再用其他利率來還債;但若有其他重大事件發生,如天災、失業,還款期限甚至可拉長到最高廿年,最優惠狀況利率還可降到零。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面對前置協商或更生、清算,債務人都應該誠實,司法院建議,前置協商完成清償的債務人應獲得「不良信用不再註記」獎勵,可在還清償務後,有機會再申請貸款。
但吳清文說,依金融業經驗,大部分「被註記」過的當事人,再次退票、欠款的機率遠比正常人為高,所以即使清償完,銀行業認為還是要註記一段時間,才能區隔。
至於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後的註記年限,吳清文說,最長不超過十年為原則;若債務人還款狀況好,未來金融業也考慮給正面的註記,不會只有債信不良的「黑名單」。
~~~~~~~~~~~~~~~
聯合報╱第15版╱話題╱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程序不難 聲請更生或清算 填表即可
消債條例將實施,很多債務人沒有面對法院經驗,緊張的想找律師擔任債務代理人。但司法院昨天說,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很簡單,只要「會填表格的能力」即可,高中畢業程度就可應付。
但司法院目前最頭痛的是找不到「監管人」。所謂監管人,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後,需要有人監督其生活開支;聲請清算者,則要請一名「管理人」(合稱監管人)。但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依司法院規定,要由債務人來支付,可能一個月三萬、五萬元,由每個個案的承審法院決定。但銀行說,債務人極可能無法負擔,最後結果還是國庫埋單。
債務人四月後若要進法院聲請破產,目前是採雙軌制,即更生或清算。更生是指繼續還款到一定程度,就可消滅全部債務;但清算是法院先把債務人全部財產變現,按比例還給債權人,當事人類似已破產。
銀行主管說,大部分債務人搞不清楚應該聲請更生或清算,又不懂法律程序;市面上卻冒出一堆「代辦公司」想發這種財,司法院和銀行業都要債務人不要被騙。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為讓債務人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司法院已經將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從原先的「寫訴狀」,簡化到只要填表即可。他認為,高中畢業程度就能自行填表,且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當事人唯一的義務是自己到庭陳述債務,不能委任律師或他人。
吳景源說,自己欠債狀況自己最清楚,不用再花一筆數萬元的律師費找律師。銀行公會法規組召集人李懿哲說,監管人找不到人做,就是因為「沒錢」,債務人都欠下龐大債務,怎麼有能力每個月再支付監管人的費用,最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由全體納稅人來埋單。
協商是甩債第一步 把握銀行讓步得重生
找代辦公司花冤枉錢 面對銀行談清楚
記者 維特 報導 2008/03/21
把握銀行讓步機會,讓自己有重生的機會(圖/卡優新聞網)
看到各大代辦公司,又在大打債清廣告,筆者對這現象感到相當憂心,擔憂已經債務纏身的人,又要多花冤枉錢了。最近又接到幾位朋友詢問關於債清的問題,發現很多基層民眾,根本搞不清楚是怎麼一回事,在債清法即將上路時,筆者提出幾個重點讓大家知道。
有些債務人對債清法充滿期待,認為短期之內就可以把債務甩掉。也就是因為有些人急著把債務解決,於是找上代辦公司。其實申請債清的第一個流程還是必須跟銀行協商,協商未果後,才可根據與銀行協商過程的文件、證明等等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而且銀行公會針對前置協商,已經願意放寬債務人的還款期限,有的甚至可以長達20年,甚至提早還款之後,信用註記也可以提早取消,這些都是銀行面臨債清法壓力,所做出來的讓步。
這樣的轉變筆者個人認為是好的,早在債清法於立法院通過時,個人就提過債清法最大的用處,就是逼迫銀行提出新的協商方案,以取代過去不合理的債務協商。
果然在債清法實施之前一個月,銀行公會就做出了很大的讓步,所以建議債務人好好把握與銀行前置協商的機會,應該可以爭取到適合自己的還款方案。
因為就算上到法院,還是要向法官提出還款方案,讓法院進行裁決,倒不如與銀行面對面直接談清楚,同時提醒債務人在與銀行協商時,務必把每個過程都詳細記錄下來,若銀行真的太強硬導致協商不成,這些都是往後上法院爭取有利自己條件的證據。
有些人天真的以為債清法實施之後,只要到法院很快就可以解決債務了,奉勸有這種人,盡快打消這種念頭。不管是更生或清算都還有一段路要走,好好面對自己的債務才是上策。
若是對相關法條不清楚,可尋求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有免費的債清諮詢,筆者個人認為只要好好把握銀行前置協商,通常可順利解決,而不用走入法院。一來順利解決自己的債務,二來也可以大幅降低社會成本,畢竟當初大幅放款的是銀行,大部分的爛攤子當然要銀行自己解決,所以有債務的人好好把握這段時機,相信都可順利得到重生的機會。
消債法是卡奴救星?小心甩債不成反坐牢!
雖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被視為卡奴的救星,但卡債族真的以為,只要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有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自己一毛都不用還,那可就大錯特錯。
司法院指出,消債條例共有兩種程序,一種是形同法院出面向銀行協商的「更生」程序。 另一種,則是等同破產的「清算」程序。
但不管是哪種程序,除了在聲請人資格方面有所限制外,對於聲請提出前後的生活,也都會有所限制。
不論聲請更生或是清算,聲請人一定要填具一份表格。
表格中包含負債調查以外,還包含對聲請人的財產收入調查。
而這份表格,聲請人一定要切實填寫。
因為如果遭法院發現,有隱匿財產、不當處分財產、或是捏造債務的話,根據消債條例第146條的規定,法院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聲請「更生」程序,那卡債族在聲請前的消費情況,一定要特別注意。
因為根據同條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一年內有捏造、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話,也要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被法院查出聲請人在聲請前,有刻意濫刷卡、不正常消費的狀況,那法院除了不會裁准更生以外,聲請人還要負擔刑責。
法院裁准更生後,將依照「是否能夠獲得債權人會議認同」,或是「內容是否公允」的標準,來酌定聲請人提出的還款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屆時,聲請人只要乖乖履行約定,將債務還完即可。
但如果法院查出一年內,聲請人有虛報、隱匿財產的事實,那就依照債權銀行聲請,撤銷更生,改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的限制,除了上述有關「更生」程序的規定外,還有更多嚴格的限制。
諸如生活不得奢華,不得逾越一般人生活標準,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也得依照職權,對聲請人拘提、管收。
另外法院也會酌定聲請人每個月的基本生活費,除此之外,全都要拿來償還債務。
一直到債務還到相當程度後,法院才會酌定,是否停止程序。
而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業,諸如買賣股票、期貨,以及保險業務員、證券業務員、信用合作社員工等,超過上百種禁止從事行業。
司法院再給卡債族一次協商機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問卷調查報告中,也透露出一些現象,受訪的卡債族有五成以上,與銀行債務協商每月應繳金額高於個人平均月收入,還不起是可想而知的;有三五‧七%的受訪者表示,每月應還的金額小於平均月收入。
債清法規定,卡債族積欠銀行卡債在適用債清法之前,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但之前曾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且與銀行完成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於己的因素無法履行,否則就無法適用債清法。
司法院指出,在債清法實施後,預期銀行會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因此司法院在債清法的施行細則草案中特別規定,先前未與銀行完成協商的卡債族,仍可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希望雙方能互相讓步,完成協商達到雙方互利的結果,若銀行不同意協商,則須發給債務人協商不成立同意書,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適用債清法的規定。
甩債成本 更生小於清算
至於債務人透過債清法免除債務的方式,林繼恆指出,按債清法規定,分為更生及清算兩種情形,不論債務人採取更生或清算,生活上都會受到限制,但以更生的方法免除債務,所受的限制比清算輕很多。因為更生表示債務人仍有意願還錢,而清算就法律面來講,其實就是最狹義的破產。
林繼恆表示,更生是指債務人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欠款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可以提出在六年內的還款計畫(最長可延至八年),並以每三個月還一次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此外,多位律師業者指出,當債務人採取更生方式還債時,債清法只規定法院為履行債務人更生方案,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可以對債務人生活起居進行相當程度限制;但如果債務人是走清算的方式,那限制就多了。
當債務人採取清算方式免除債務,法院將可對債務人在生活、工作以及遷徙三方面做出限制,可謂相當嚴格。例如,債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中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於走清算程序的債務人也一體適用,這樣一來,債務人就有很多工作不能做了。
林繼恆估計,透過這項限制,清算的債務人約有一百多項工作機會被限制住。另外,林繼恆也指出,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規定,不能隨便遷離住所,而且法院也可以對清算的債務人限制出境。銀行也會透過聯徵中心予以註記,所以在清算完結後,債務人要向銀行借錢將面臨較大困難。因此,債務人想要透過清算方式免除債務的成本不小。
請見財訊月刊3月號】
破產法4月實施 10萬商機卡位
俗稱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4月正式實施,為卡債族再度帶來一線生機。全台首波破產人數粗估10萬人,不少律師事務所已打出「破產專業律師」名號,在各大入口網站刊登廣告先卡位,宣稱可幫債務人成功破產。
不過,不管是破產專業律師(Bankruptcy Lawyer)或協助破產公司,債務人都必須要先付一筆錢,例如簽約費,才能獲得所謂「協助破產」服務。對已經入不敷出的債務人來說,這些律師花費又將是另一筆不小負擔,而且還不一定能成功聲請破產哦。
個人破產法明年上路,為避免破產人數激增,讓台灣社會陷入信用破產危機,銀行業正努力防堵「債務人都跑去破產」。但個人破產法已對部分行業創造新商機,尤其是台灣律師界,未來一年依附個人破產法的一群破產專業律師將湧現。
銀行指出,去年約有27萬人參與債務協商機制,但有5萬人因為與銀行協商破裂,沒進入協商還款機制;再加上目前已「毀諾」(參加協商後還不出錢)的6萬人,粗估明年起,聲請更生、清算的破產人數會有11萬左右。
看準至少10萬人破產商機,不少律師事務所已經先行「卡位」,現在就在各大入口網站大打廣告,這些事務所或協助破產公司宣稱,只要付費,就能幫債務人成功破產,脫離債務糾纏深淵。
但債務人要特別注意,有些打著律師名號的公司,其實只是「代辦公司或徵信公司」,故意魚目混珠;還有事務所甚至在網站上宣稱,現在就能幫當事人解決債務問題。但很多債務人繳錢參加後,才發現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債權銀行依然找上門討債。
有專業律師表示,這些協助破產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會先收一筆簽約費,再協助當事人進入法院破產程序;但要「成功破產」,需經法院裁定,不是找破產專業律師就一定能破產。
還有律師表示,律師絕非理財規畫大師,對陷入破產困境的人只是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但台灣社會較欠缺的應該是「民眾負債管理教育」與債務人的信用諮詢機制服務,而不是缺破產專業律師。
遺產限定繼承 貸款恐得附健康證明
立法院昨(14)日三讀修法通過,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子女未來將採「限定繼承」。多家銀行授信部門主管聞訊後指出,過去保險業擔心民眾帶病投保,現在銀行則是怕民眾帶病借錢,未來民眾向銀行申辦貸款時,除了財力證明,「可能還要檢附健康檢查結果。」
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指出,對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由於採限定繼承的多是債務大於資產者,且處於這種狀況的潛在客戶約7%,對銀行資產品質可能產生的衝擊不容忽視,銀行最擔心的是債務人脫產等道德風險。
針對相關法令修正可能產生的衝擊,銀行公會下周將召集銀行會員討論配套措施。不過,多家銀行主管私下透露,未來銀行授信將因而更趨嚴格,以免民眾向銀行借款後,「遺愛子女、債留銀行」。產險公司指出,若銀行未來要求民眾借款前須投保相關保險,民眾貸款年利率可能因而高出至少2個百分點。
銀行主管舉例說,某甲如果發現自己得了不治之症,且家中有未成年子女,便可利用相關法令大舉向銀行貸款,再把貸出來的錢脫產給子女,等到某甲過世後,銀行 只能宣布某甲破產,卻不能對其子女追索債務,將大幅增加銀行放款風險,且「銀行總不能要借款人先簽保證活多少年的切結書吧。」
銀行主管評估,限定繼承法案三讀通過後,衝擊將分為幾方面,包括對房貸等長期貸放的擔保品估價將更保守。「畢竟房貸一貸就是十年、20年,銀行沒有辦法掌握貸款人這麼長期的健康狀況,只好緊縮擔保品價值來確保債權。」
至於借3至7年期的消費貸款,「請先買保險或帶健康證明來,」銀行主管說,未來不排除要求貸款申請人購買產險公司的保證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銀行的壽險,及提供更周延的財力證明。甚至有銀行打算要求借款人未來借款時,除了財力證明,還要附健康檢查結果,以有效控管風險。另一個負作用是,民眾未來借款成本可能因而提高。
產險公司主管舉例說,過去銀行大力推動小額信貸時,為了快速徵審、不必提供保證人,很多銀行會要求貸款人 花3,000元左右購買保證保險,以平均貸款額度30萬元來算,保單費率約1%,這部分的價格通常會轉嫁到借款人的借款利息。
更生清算 法院限6個月內完成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明年4月11日將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即將在下月20日出爐,日前銀行公會與司法院進行了兩次座談會,達成「進入法院的清算案件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的共識。針對銀行公會提出的「反奢華條款」,有鑒於各地消費水準不一,司法院傾向不明定金額,而由各地方法院的法官「自由心證」﹔不過,未來究竟該由誰來監督聲請清算的債務人,其日常消費是否逾越應有的水準,考量到法院人力有限,司法院傾向把此工作丟回給銀行業者,由銀行來執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後,經過數月的研商,司法院即將在下月20日,正式發布「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據了解,條文並不多,執行的各項細節將載明於「應行注意事項」中。
銀行公會本週與司法院代表進行的兩次的座談,溝通明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正式實施後,相關的作業流程。根據銀行公會先前通過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符 合資格的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須在45天內,完成與債務人的協商作業,如果超 過 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同樣的,如果債務人與銀行協商不成立,銀行也需開具「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讓債務人至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過,為了避免進入法院的案件「歹戲拖棚」,耗費法院龐大的人力物力,銀行公會與司法院日前達成共識,凡是進入法院的更生和清算案件,必須在六個月完成清算程序﹔至於前置協商部份,法院則將此視為「和解」。
信用卡循環利率 漸回歸單一化
破產法上路,讓銀行承受更高的授信風險,不少銀行最近因而調整信用卡循環利率,有銀行縮小利率分級級距,也有銀行直接調高利率,銀行主管說,民眾適用的信用卡利率未來將回歸單一化。
破產法今年4月實施,屆時還不出錢的持卡人可申請破產,成為銀行授信隱憂。過去銀行採取利率分級,利率最低可降到5%左右,但是銀行主管說,這些適用低利率的客戶,幾乎都是準時繳款的客戶,低利率對這些客戶形同虛設,真正會使用循環額度的客戶反而都集中在高利率。
因此,有銀行逐步縮小利率級距,或是調升某幾個等級適用的利率水準。銀行主管說,例如原來利率分五級,後來調成三級,等於是把本來適用低利率的人拉到高利率,對銀行有利,對民眾則較不利。
銀行主管指出,銀行現在針對新申辦信用卡的持卡人,一律從最高循環利率開始,除非持卡人信用良好,後續才會調降利率,但一有不良紀錄又會立刻調高,「適用低利率者十分稀少。」最 近美國運通卡就把原來三個級距(15.99%、17.99%、19.99%)調整為兩個級距(15.99%、19.99%),美國運通表示,對多數原本適 用17.99%循環利息的顧客來說,新利率並不吃虧,因為只要沒有信用不良、嚴重遲繳的紀錄,循環利息幾乎從17.99%調整為15.99%,若動用循環 額度,反而可降低利息支出。
不過,也有銀行逆勢而為,或是雙向調整。例如元大銀行原本是七級,日前反而增為十級,而且是往下新增較低的適 用利率;台北富邦銀行維持利率級距為七級,但是把原來18.69%、19.69%兩種利率調為18.98%、19.98%,最低利率則由10.69%進一 步降為7.98%。
補發二張新卡 中信銀要收費【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歷經卡債風暴,銀行對信用卡各項權益日漸緊縮,也開始針對各種名目收取費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宣布,昨(1)日起卡友如因信用卡毀損而申請補發新卡,第一張仍不收費,但第二張起要收取200元工本費。銀行主管指出,民眾如果溢繳信用卡款,要求銀行退款,可能也會被銀行收取100元至350元不等的手續費。【2008/01/02 經濟日報】
限定繼承上路
2008/01/03, 週四
去年底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昨(2)日正式公告,並將在明(4)日正式上路,法務部長施茂林以「各人造業,各人擔。」來形容此次的修正,往後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全面回溯,避免從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悲劇。
新法共有三大保護措施:
一、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和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而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有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
二、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以繼承的財產為限;
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
法務部說明,新法上路後,欲主張限定責任繼承者,要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起算三個月內,到法院作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再由法院定一到三個月的期間,讓繼承人準備遺產清冊並呈報,若仍準備不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展延提出清冊的時間。
要注意的是,依修正後民法第1163條,若繼承人沒有在法院定的時間內呈報遺產清冊,即使已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還是會被認定是敷衍行事,就此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
至於因全面回溯而受惠的揹債兒該如何行使自己限定繼承的權利,法務部表示,目前溯及者不須辦理其他手續,可以直接向前來討債的債權人主張適用限定責任繼承,拒絕還債,倘若債權人不服提告,仍要進入訴訟程序;法務部坦承該部分的程序仍有爭議,會再與相關的法官討論。【2008/01/03 經濟日報】
限定繼承上路》貸款更嚴 創業更難
2008/01/05, 週六
民法「限定繼承」生效上路。不過,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上午表示,此項法案通過,不僅銀行貸款審核將更為嚴謹,民間流行的保證借款也一樣會大受影響,未來「保證人」不再具有保證價值,想借錢,借款人自己要拿出資產抵押借錢,可能造成未來中小企業主、創業者愈來愈難借得到錢了。
許德南表示,限定繼承法案的強行過關,銀行界相當無奈。但他表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此法強行闖關通過後,表面上限定繼承者獲得了保障,但未來銀行貸款一定會更嚴。
他 舉例,從前年輕人想創業,可能只要找老爸保證即可獲得銀行貸款,但現今法令通過後,保證人不再具償債能力,銀行當然就不會再以保證人的保證借錢,未來想借 錢的人,一定要自己拿出十足擔保品借錢,要不然就由有財力的保證人來向銀行借錢,再私下轉借給需要錢的人,其間可能產生的民間私下債務問題、或是父子借錢 間的贈予稅問題,將不是銀行負責的範圍,需由法案通過者和借款人自行負責。
但新光銀行總經理李增昌則表示歡迎,他認為不會對銀行造成衝 擊。他說,過去民法本來就規定可以「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但因為很多人對法令不熟悉,以致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拋棄繼承,造成很多在學子女被迫扛下 父母債務,非常不公平,銀行遇到這類個案迫於法令不得不追討,對雙方都不是好事。【2008/01/04 聯合晚報】
消保:金融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可加速償債速度
2008/03/27, 週四
(記者楊淑閔台北2008年 3月23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附帶決議規範,金融機構在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時,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有利於確保消費者債務清償權益。
消保會組長邱惠美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作成上述附帶決議。她說,金管會參照附帶決議的意旨,再對「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範本」增訂相關條文,並函送消保會審查,已由消保會做成決議,決定為「本案通過,執行一年後再評估檢討」。
其中增訂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之1暨範本第6條之1條文」規定,自用住宅借款人遲延履行借款契約分期償還的期數未超過二期, 並提出協商請求,同時以書面表達願意依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在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的本金,按原借 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的債務清償方案,以此內容作為協商基礎時,金融機構不得行使加速條款的權利。
次外,也規範借款人若在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卻有重大困難時,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延長還款期限;不過最長不得超逾 4年,而且延長期限內,借款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債協毀諾者 不准前置協商
2008/03/27, 週四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下月11日上路,債務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金管會昨(25)日表示,先前曾參與銀行公會辦理的消費者債務協商,且協商成功,後來卻毀諾者,將不得參加前置協商。
銀行業者估計,曾經與銀行協商成功後來又毀諾者,估計有10萬人。金管會表示,毀諾者不能再參加前置協商,必須直接到法院去申請裁定毀諾的原因。若債務人毀諾是因為失業、生病等「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可以直接申請更生或清算。
若債務人毀諾是出於故意、不想繳錢等「可歸責於己」的理由,將不能申請更生、清算。債務人必須重新和銀行個別協商。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已經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債務範圍包括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債 務人若要申請前置協商,前提必須是過去從未參加協商者。其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針對的對象是一般人而非企業主,因此,要求債務人過去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 動、即使有營業行為,每月營業額不得超過20萬元。第三,債務人必須積欠一家以上金融機構債權,若欠的都是民間債務,銀行公會無法受理前置協商。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通知債務人面談協商,並依據債務人目前實際的償還能力量身訂做還款方案,以解決其債務償還問題。
【2008/03/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