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程序不難:更生與清算, 填申請表就可以

聯合報╱第15版╱話題╱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債務前置協商 還款最長可延15年 鼓勵債務人 向法院申請破產前 可先跑銀行協商 遇重大事件 最多延至20年 若清償完畢不良註記減為一年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下月實施,銀行業如臨大敵。為鼓勵債務人不要輕易進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銀行公會昨天宣布,債務人若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還款年限可再延長至十五到廿年

目前消費者辦理一般房屋抵押貸款,貸款期限多半最長廿年;前幾年卡債族跟銀行協商還債,銀行給予償債期最長十年。現在銀行業對債務人「無擔保貸款」可延長至十五年清償,還款條件已拉長跟有擔保的房貸差不多。

銀行公會也表示,若前置協商清償完畢,當事人在金融徵信中心的「債信不良註記」期限,也將從原先規畫的三年減為一年

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四月起施行,金融研訓院昨天舉行座談會。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主委吳清文說,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為讓債務人以還債為主要考量,不要都跑到法院去破產,銀行業提供的「前置協商」還款條件將更有彈性。

他說,目前銀行公會正研議「前置協商」作業準則,針對債務人無擔保債務的還款期限將延長到最長十五年。他還說,只要債務人有誠意,銀行在前置協商時可以同意與當事人簽約,例如先在某個低利率條件下償還八年、後七年再用其他利率來還債;但若有其他重大事件發生,如天災、失業,還款期限甚至可拉長到最高廿年,最優惠狀況利率還可降到零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面對前置協商或更生、清算,債務人都應該誠實,司法院建議,前置協商完成清償的債務人應獲得「不良信用不再註記」獎勵,可在還清償務後,有機會再申請貸款。

但吳清文說,依金融業經驗,大部分「被註記」過的當事人,再次退票、欠款的機率遠比正常人為高,所以即使清償完,銀行業認為還是要註記一段時間,才能區隔。

至於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後的註記年限,吳清文說,最長不超過十年為原則;若債務人還款狀況好,未來金融業也考慮給正面的註記,不會只有債信不良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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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第15版╱話題╱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程序不難 聲請更生或清算 填表即可

消債條例將實施,很多債務人沒有面對法院經驗,緊張的想找律師擔任債務代理人。但司法院昨天說,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很簡單,只要「會填表格的能力」即可,高中畢業程度就可應付。

但司法院目前最頭痛的是找不到「監管人」。所謂監管人,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後,需要有人監督其生活開支;聲請清算者,則要請一名「管理人」(合稱監管人)。但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依司法院規定,要由債務人來支付,可能一個月三萬、五萬元,由每個個案的承審法院決定。但銀行說,債務人極可能無法負擔,最後結果還是國庫埋單。

債務人四月後若要進法院聲請破產,目前是採雙軌制,即更生或清算。更生是指繼續還款到一定程度,就可消滅全部債務;但清算是法院先把債務人全部財產變現,按比例還給債權人,當事人類似已破產。

銀行主管說,大部分債務人搞不清楚應該聲請更生或清算,又不懂法律程序;市面上卻冒出一堆「代辦公司」想發這種財,司法院和銀行業都要債務人不要被騙。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為讓債務人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司法院已經將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從原先的「寫訴狀」,簡化到只要填表即可。他認為,高中畢業程度就能自行填表,且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當事人唯一的義務是自己到庭陳述債務,不能委任律師或他人。

吳景源說,自己欠債狀況自己最清楚,不用再花一筆數萬元的律師費找律師。銀行公會法規組召集人李懿哲說,監管人找不到人做,就是因為「沒錢」,債務人都欠下龐大債務,怎麼有能力每個月再支付監管人的費用,最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由全體納稅人來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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