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更生清算 法院限6個月內完成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明年4月11日將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即將在下月20日出爐,日前銀行公會與司法院進行了兩次座談會,達成「進入法院的清算案件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的共識。針對銀行公會提出的「反奢華條款」,有鑒於各地消費水準不一,司法院傾向不明定金額,而由各地方法院的法官「自由心證」﹔不過,未來究竟該由誰來監督聲請清算的債務人,其日常消費是否逾越應有的水準,考量到法院人力有限,司法院傾向把此工作丟回給銀行業者,由銀行來執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後,經過數月的研商,司法院即將在下月20日,正式發布「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據了解,條文並不多,執行的各項細節將載明於「應行注意事項」中。

銀行公會本週與司法院代表進行的兩次的座談,溝通明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正式實施後,相關的作業流程。根據銀行公會先前通過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符 合資格的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須在45天內,完成與債務人的協商作業,如果超 過 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同樣的,如果債務人與銀行協商不成立,銀行也需開具「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讓債務人至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過,為了避免進入法院的案件「歹戲拖棚」,耗費法院龐大的人力物力,銀行公會與司法院日前達成共識,凡是進入法院的更生和清算案件,必須在六個月完成清算程序﹔至於前置協商部份,法院則將此視為「和解」。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