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司法院再給卡債族一次協商機會

為什麼卡債族與銀行進行協商的毀諾率會這麼高呢?司法院在最近公布債清法施行細則草案時,已點出一部分理由,司法院指出,卡債族與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協商時,銀行多半只是就還款期限給予展延,但在還款金額的條件讓步甚少,協商當然不易成立。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問卷調查報告中,也透露出一些現象,受訪的卡債族有五成以上,與銀行債務協商每月應繳金額高於個人平均月收入,還不起是可想而知的;有三五‧七%的受訪者表示,每月應還的金額小於平均月收入。

債清法規定,卡債族積欠銀行卡債在適用債清法之前,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但之前曾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且與銀行完成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於己的因素無法履行,否則就無法適用債清法。

司法院指出,在債清法實施後,預期銀行會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因此司法院在債清法的施行細則草案中特別規定,先前未與銀行完成協商的卡債族,仍可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希望雙方能互相讓步,完成協商達到雙方互利的結果,若銀行不同意協商,則須發給債務人協商不成立同意書,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適用債清法的規定。

甩債成本 更生小於清算
至於債務人透過債清法免除債務的方式,林繼恆指出,按債清法規定,分為更生及清算兩種情形,不論債務人採取更生或清算,生活上都會受到限制,但以更生的方法免除債務,所受的限制比清算輕很多。因為更生表示債務人仍有意願還錢,而清算就法律面來講,其實就是最狹義的破產

林繼恆表示,更生是指債務人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欠款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可以提出在六年內的還款計畫(最長可延至八年),並以每三個月還一次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此外,多位律師業者指出,當債務人採取更生方式還債時,債清法只規定法院為履行債務人更生方案,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可以對債務人生活起居進行相當程度限制;但如果債務人是走清算的方式,那限制就多了。
當債務人採取清算方式免除債務,法院將可對債務人在生活、工作以及遷徙三方面做出限制,可謂相當嚴格。例如,債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中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於走清算程序的債務人也一體適用,這樣一來,債務人就有很多工作不能做了。

林繼恆估計,透過這項限制,清算的債務人約有一百多項工作機會被限制住。另外,林繼恆也指出,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規定,不能隨便遷離住所,而且法院也可以對清算的債務人限制出境。銀行也會透過聯徵中心予以註記,所以在清算完結後,債務人要向銀行借錢將面臨較大困難。因此,債務人想要透過清算方式免除債務的成本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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