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債協毀諾者 不准前置協商

2008/03/27, 週四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下月11日上路,債務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金管會昨(25)日表示,先前曾參與銀行公會辦理的消費者債務協商,且協商成功,後來卻毀諾者,將不得參加前置協商。


銀行業者估計,曾經與銀行協商成功後來又毀諾者,估計有10萬人。金管會表示,毀諾者不能再參加前置協商,必須直接到法院去申請裁定毀諾的原因。若債務人毀諾是因為失業、生病等「可歸責於己」的理由,可以直接申請更生或清算。


若債務人毀諾是出於故意、不想繳錢等「可歸責於己」的理由,將不能申請更生、清算。債務人必須重新和銀行個別協商。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已經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債務範圍包括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債 務人若要申請前置協商,前提必須是過去從未參加協商者。其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針對的對象是一般人而非企業主,因此,要求債務人過去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 動、即使有營業行為,每月營業額不得超過20萬元。第三,債務人必須積欠一家以上金融機構債權,若欠的都是民間債務,銀行公會無法受理前置協商。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通知債務人面談協商,並依據債務人目前實際的償還能力量身訂做還款方案,以解決其債務償還問題。
【2008/03/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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